人工受孕,培养的胚胎所有权归属

 

为增加累积妊娠率,夫妻二人将穿刺取卵手术取得并成医院保管。待夫妻想要回胚胎时,医院回复:不可能。

年1月21日,刘某、医院签署了《胚胎冷冻保存知情同意书》,其中载明,刘某、医院生殖中心实施IVF/ICSI助孕技术,通过超低温冷冻法保存辅助生殖技术所得的胚胎,为以后解冻胚胎获得再次进行胚胎移植机会,增加累积妊娠率。

年1月30日,刘某、医院处接受穿刺取卵手术,并于2月2日成功培育胚胎三枚,后刘某、医院将上述三枚胚胎进行冷冻保存,并按照1,元/医院支付保存费用,截至起诉之日保存费用已交至年2月2日。现保存期限即将到期,刘某、谢某拟更换机构对上述三枚胚胎进行继续冻存或接受胚胎移植手术,医院提出返还胚胎的申请,医院予以拒绝。

年7月2日,刘某、谢某向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医院向刘某、医院代为保管的胚胎3枚;2.本医院承担。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医院处接受助孕治疗,拟通过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实现生命延续。对于刘某、谢某而言胚胎具有生命特质,比非生命体有更高的道德地位及伦理性,应受到特殊尊重和保护。胚胎承载了刘某、谢某的遗传物质和情感寄托,刘某、谢某与胚胎具有生命伦理的密切关联,故刘某、谢某应为胚胎的权利人。

刘某、医院就胚胎的冷冻保存签订了《胚胎冷冻保存知情同意书》,医院对刘某、谢某经辅助生殖技术所得到的胚胎进行冷冻保存,刘某、医院支付保存费用。知情同意书明确规定仅在特定条件下才能视为刘某、谢某放弃胚胎的继续冷冻保医院对胚胎进行特定处理。由此可见,刘某、医院对刘某、谢某作为胚胎的权利人,医院对其胚胎进行保管达成了合意,双方之间形成保管合同关系。保管合同关系中,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保管期间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归还寄存人。故刘某、医院医院处的3枚胚胎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医院辩称,我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及《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伦理原则》明确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不得实施代孕技术及胚胎赠送,而刘某、谢某有可能从事违反法律规定或公序良俗的事,故而拒绝返还胚胎。本院认为,虽然我国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实施有严格的限制,但并未限定胚胎移植只能在合成胚胎的医疗机构进行。医院陈述刘某、谢某曾在医院进行过胚胎移植,如前所述,胚胎对于刘某、谢某不同于普通的物,有特殊的意义,胚胎移植失败给刘某、谢某造成的是身体、精神的双重痛苦,所以刘某、谢某拟从医院取回胚胎更换医疗机构再行胚胎移植术属人之常情。医院以我国对辅助生殖技术的实施有所限制而拒绝返还胚胎实为对刘某、谢某医疗机构选择权的限制,其该项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因我国对对辅助生殖技术的实施有严格的限制条件,所以刘某、谢某取回胚胎后,对于胚胎的处置应当遵守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且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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